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4年9月生,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富顺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137.5元。黄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判决:上诉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附带民事赔偿3137.5元,刑期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2013年6月21日交付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黄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22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1月2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雷马屏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黄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黄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黄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黄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月29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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