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2009年3月9日送入聊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11日、2014年8月25日、2016年12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聊城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综合刘某某的一贯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服从管理,较好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劳动中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刘某某现有五个表扬奖励,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刘某某系符合减刑条件的因抢劫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减刑八个月。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全体民警意见。
监区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提请减刑释放的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3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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