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戴某某认识了一名自称“刘云盈”的外地女子。短暂交往后,戴某某给了“刘云盈”8000元彩礼,双方于2006年4月18日至某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不足10日后,女方不辞而别,至今十多年杳无音信。
2019年1月,戴某某与一女青年相恋后计划结婚,但因戴某某曾经结婚未解除婚姻关系而无法登记。因自身年龄偏大且身患残疾,焦急的戴某某来到湖南省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帮助解除前段婚姻关系。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审查了戴某某的材料,因其系残疾人且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宁乡市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芃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即与戴某某沟通了解案情。戴某某在调取“刘云盈”身份信息时发现,“刘云盈”当年登记结婚所提供的身份证和户籍信息系虚假信息,并且在与戴某某结婚登记前,在衡东、沅江、怀化已有三次婚姻登记,并均未办理离婚手续。
承办人向戴某某分析说明:“刘云盈”属于以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其个人信息系虚假伪造,又已离开十多年,通过找到“刘云盈”本人协议离婚难以实现。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因无明确被告而难以立案,即使立案也要经历漫长的公告期,短时期内无法到达戴某某的诉求。为了快捷高效的解决戴某某的困扰,建议以撤销原婚姻登记的方式以宁乡市民政局为被告,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戴某某表示认同。
2019年5月9日,承办人代戴某某至法院办理了立案登记。庭审中,被告以原婚姻登记时未联网,对“刘云盈”个人关于婚姻状况陈述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为由提出答辩。承办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婚姻登记双方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到婚姻登记处签署无配偶声明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刘云盈”凭虚假的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且在未解除原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疏于审查义务,为“刘云盈”作出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办理长宁结字第260600177号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事实与理由,完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认定女方“刘云盈”办理结婚登记时,其身份信息已在多地办理过结婚登记,被告在此情况下为原告及“刘云盈”颁发了结婚证,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作出了(2019)湘0124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长宁法字260600177号结婚登记。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案件点评】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应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导向,使其享受到便捷、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本案中,戴某某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渴望组建完整的家庭,前期被骗婚已对他造成较大伤害,再次登记结婚受阻容易耽误影响其一生。承办人紧紧围绕戴某某关系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精准地提供法律建议,并帮助其在三个月的时间内解除了前段婚姻关系,使得戴某某能够无负担的自由追求幸福,提升了残疾人的法治幸福感。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