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甲,82岁,系顺平县某村人。石乙系石甲儿子,也居住在该村。2019年4月,石甲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石乙不赡养自己,希望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帮助自己。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经调解员了解:石甲与妻子结婚后,好吃懒做,爱喝酒,喝醉后就对其妻子打骂。后来石甲的儿子石乙出生后,迫于生计,石甲就去打工挣钱,但是经常偷懒,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挣不到钱。石甲的妻子也打些零工,勉强够家庭开销。石甲从来没有照顾过儿子,对其不管不问,只顾自己吃喝玩乐,经常喝酒打牌,家里都是靠石甲的妻子支撑。后来石乙渐渐长大,对自己的父亲表示不满,认为石甲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父子俩从不交流。石乙结婚后,石某的妻子患病去世。石甲一个人住在老房子里,石乙与妻子住在婚后新盖的房子里。石甲现在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解决不了温饱问题,遂要求与儿子儿媳一起居住。但是儿子儿媳均不同意,要求老人每月拿出一部分钱,才愿意与他一起居住。石甲没有钱,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多次与儿子儿媳商量,夫妻二人都没有同意,所以石甲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调解员随后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某村调委会,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石乙表示,自己恨石甲,石甲只生育了自己,却不养育自己,还害死了自己的母亲,现在石甲老了,想起孩子来了,但自己是不会赡养石甲的,也不会给石甲一分钱。同时表示,如果石甲每月给自己费用,自己可以考虑赡养石甲的问题。石甲表示,自己现在没钱,因年老多病,治病把钱都花完了。
听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首先对石乙进行了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调解员对石乙的遭遇表示同情,虽然能够理解石乙的愤怒,但血缘关系不是说断就能断的,石甲毕竟是石乙的亲生父亲,打断骨头还连着筋。石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他的不对,但是作为子女不能忘记生育之恩,不能不尽自己的孝道;现在石乙自己也有孩子,应该给孩子做个好榜样,教育孩子要尊敬孝顺自己的长辈,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后悔就晚了,并劝石乙不要让父亲的错影响到自己这一代,甚至下一代。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石甲年事已高,这几年看病积蓄都花完了,要不也不会厚着脸皮求儿子。石乙听完后沉默了,表示自己是真有心结,小时候石甲是怎么打骂母亲,对自己不管不问,自己可能到死也不会忘,突然让自己跟他一块生活,自己确实是做不到。调解员又指出,老人纵然有再大的错,也是过去了,石甲这几年受病痛折磨,没有天伦之乐,已经得到惩罚,难道作为子女真想让父亲带着遗憾离开人世吗?说到这,石乙开始有点动容了,松口说自己也想过住一起,也一直在关注石甲的病情,自己也想去看石甲,但还是迈不出第一步,希望和自己的妻子商量一下。过了半小时,石乙表示,一起住夫妻二人暂时做不到,但是自己可以出一部分钱,将石甲送到养老院住一段时间,自己会定期领着孩子去看望他,可能过段时间心结解开后,就能把石甲接回来。调解员将这个结果告诉石甲后,石甲流泪了,说自己真是后悔,但是为时已晚,并表示同意这个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石乙将石甲送进养老院住一段时间,由石乙与当地政府按照救助政策共同负担费用,其中石乙负担大部分费用,政府负担一小部分费用。
制作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过了三个月,调解员进行回访。到了石乙家,看到石甲一个月前就被接回来了,面色也好了很多。石乙表示,送父亲到养老院的这两个月,天天失眠,感觉不踏实。以前虽然不住一起,但是在一个村还能听到点消息,现在去了养老院,什么都不知道,越想越怕自己以后后悔,所以就将父亲接回来了。
【案例点评】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在近几年日渐突出,很多子女不愿意赡养自己的父母,原因有很多,例如:父母未尽到责任;孩子自己养不起自己;夫妻一方不同意赡养;老人不讲理、生活习惯不同等等。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对待生养自己的父母,不求感激涕零,但求问心无愧,子欲养而亲不待这个道理对于新时代的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应该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对待老人。善待老人,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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