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阿依某某运输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5°c 2023-12-09
导读: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于苏某某对米哈某某说准备买些毒品运送到北京,米哈某某问:“我们自己带吗?”于苏某某说:“最好找个怀孕的妇女。”正在云南瑞丽的阿依某某接到米哈某某的电话,电话里米哈某某问阿依某某意不愿意帮忙送毒品。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于苏某某对米哈某某说准备买些毒品运送到北京,米哈某某问:“我们自己带吗?”于苏某某说:“最好找个怀孕的妇女。”正在云南瑞丽的阿依某某接到米哈某某的电话,电话里米哈某某问阿依某某意不愿意帮忙送毒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确定按5000元携带一块毒品的标准支付运费。2011年2月22日早上,阿依某某到了昆明,直接来到米哈某某住的宾馆,米哈某某将两块毒品交给阿依某某。

就这样,阿依某某、于苏某某、米哈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出发,途经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于2月25日上午到达北京六里桥长途汽车站。一路上,抱着未满周岁小女儿的阿依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藏在了腰部携带。

2011年2月25日18时许,当天刚刚到达北京的阿依某某和米哈某某回到旅店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藏匿在她们房间内的毒品海洛因266.4克也被起获。经鉴定,其中145.5克含量为50.2%,120.9克含量为50.6%。与她们同来的于苏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北门被抓获,所携带毒品海洛因301克被起获,经鉴定含量为43.8%。

2011年2月25日,阿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因在哺乳期内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阿依某某逃脱,5年之后,于2016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依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阿依某某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阿依某某、于苏某某、米哈某某从昆明出发时携带毒品海洛因700多克,仅计算运输到北京的毒品海洛因已达567.4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阿依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杜福海律师接受指派在阿依某某运输毒品一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之后,杜律师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2日进行了阅卷,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6日会见阿依某某。因为阿依某某是少数民族,家人在日常生活中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由于会见时间有限,并且需要翻译配合,杜律师不得不克服困难,抓紧一分一秒的时间了解阿依某某涉案情况,向其讲解涉嫌犯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幅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对案件的梳理,杜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难度在于:1.本案另外两个同案犯于5年前因犯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都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因哺乳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5年,阿依某某将面临重判。

2017年2月14日,阿依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辩论非常激烈,杜律师提出被告人阿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公诉人当即反驳:“阿依某某2011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时没有如实供述真实姓名,不符合坦白的规定。”

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情况,杜律师发表辩护意见:2011年,阿依某某的丈夫因贩卖毒品罪受审获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阿依某某因此前往云南。在云南期间,阿依某某变卖家产、花光多年积蓄,滞留云南没钱返乡,并且,她当时正在哺乳期,辨识、控制能力下降。截止2016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归案时,阿依某某的4个儿女分别为17岁、9岁、7岁、6岁,无一人成年,在他们母亲入狱后将无人抚养。巨大的生活压力,让被告人阿依某某没能抵御住金钱的诱惑,杜律师请求合议庭考虑阿依某某当时自身以及家庭特殊条件酌定从轻量刑。

2017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阿依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携带毒品危害妇女及其家庭的典型案例。

因为涉毒案,阿依某某的丈夫被捕受审,阿依某某第一次离开故乡。坐在旁听席上,阿依某某全程旁听了对她丈夫的法庭审理,前车之鉴犹在,她却怀抱着嗷嗷待哺的女儿,同样踏上了毒品犯罪的旅程。从昆明,经成都、西安,到北京,犯罪的道路漫长,而赎罪的路更长,她的3个年幼儿女的童年、少年时代,将没有母亲陪伴……

在本案审理中,承担阿依某某辩护责任的法律援助律师面临三个难点:1.涉案毒品数量大;2.另外两个同案犯于5年前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3.取保候审期间脱保达5年之久。面对不利局面,法律援助律师采取罪轻辩护和以情动人的辩护策略。

最终,法律援助律师所提受援人阿依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受雇运输毒品等相关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从案件审判结果来看,法律援助律师为阿依某某争取到了起点量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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