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罪,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宁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因被告人高某未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12月18日,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上诉人高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会见上诉人高某和查阅本案卷宗后,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参与了本案的审理。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承办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向本案同案犯于某某、赵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主要根据上诉人的口供和于某某、赵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来定罪,而上述证据明显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2.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本案未认定清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必要条件,如贩卖毒品后从中获利的数额、上诉人出售毒品的售价、毒资转移的凭证未查明等一系列证据上,均存在严重瑕疵。
由于承办律师庭审查阅卷宗专业细致,准备充分,辩论意见观点鲜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2018年12月26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中宁县法院(2018)宁刑初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中宁县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点评】本案为贩卖毒品罪,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在二审办案的过程中,通过细致的查阅案件卷宗,找出本案的证据漏洞与瑕疵,在案件审理时,层层剖析,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使得本案最终发回重审。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和尊重,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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