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是一名未成年的在校女学生。2020年3月28日,程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应城某网吧上网,在和微信好友彭某网上聊天时两人不知为何就在网上“吵”了起来,随后两人还在网上相互斗狠掐架,并说要约人打架。几天后,程某某将此事告诉自己的好友李某某、饶某某等人。2020年4月2日,彭某打电话约程某某到应城某咖啡厅见面,随后程某某就邀约李某某、饶某某等人来到约好见面的咖啡厅,进去后发现对方人很多,程某某就和彭某谈判,言不投机彭某率先动手打程某某,程某某一边躲避一边劝彭某住手。与程某某一起的李某某见彭某动手打程某某,准备上前帮助程某某。程某某连忙劝李某某不要打,但由于自己是女生,被他们推倒在旁,李某某和彭某双方就打了起来,这时和彭某一起的人也都围了过来。李某某见对方人多,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彭某捅伤,后来彭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后,程某某被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2020年4月5日,应城市公安局向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专职律师黄勇为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黄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了被告人程某某的家人,并到被告人住所地及学校了解程某某的平常表现情况,掌握了被告人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随后,黄律师又到当地公安机关取得了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考虑到程某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女生,心理素质及辨别能力较差,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程某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黄律师主要采取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的方式了解案情。在会见中,黄律师更多的是从心理疏导角度为嫌疑人程某某打开心扉,让她振作。
本案的关键是定性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程某某的行为是否应该提起批捕。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其中“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只应追究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本案起因和程某某有关,但程某某和对方见面的目的是商量解决问题,不是为了和对方打架,且在见面时力劝双方不要打架,并进行阻拦。由此可见,程某某没有犯罪的故意。至于持刀伤人更与程某某无关,纯属是李某某的个人行为,事先没和任何人讲。对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向公安机关陈述不予批捕的理由,同时也与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部协调解释案情,要求检察院对程某某是否达到批捕条件进行审查。
2020年4月8日,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程某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案件点评】本案是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会见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与位于看守所的受援人程某某进行视频连线,通过远程会见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做好准备。结合受援人是女性未成年人,承办律师当起了心理咨询师,在远程会见时还积极开展远程帮教,适时疏导教育,缓和其紧张氛围,缩短与对方距离感。最终,受援人程某某敞开心扉,正视问题,实事求是的陈述案情,为承办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获得了第一手的案件材料,给承办律师提出有效辩护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受援人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受援人接受了法治教育,也感受到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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