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张某某亲属与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6°c 2023-11-25
导读:2018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国道路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郑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前方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厢向左侧翻,将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教练车砸埋,造成张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等五人死亡。
【案情简介】

2018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国道路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郑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前方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厢向左侧翻,将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教练车砸埋,造成张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等五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0%),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30%),教练车上张某某及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无责任。                

公安部门据此拘留了主要责任人郑某某及车主谢某某,约谈了主要、次要责任方所在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当事人立即筹集资金,做好赔偿相关准备。主要责任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依法赔偿,次要责任方当事人表示要看法院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赔偿。面对亲人遇难死亡的事故,教练车张某某及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等五名受害人的亲属一时难以接受,情绪非常激动,纠集50多人集体到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讨要说法,要求惩治肇事车辆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并赔偿损失。林某亲属还扬言,不赔偿人民币500万元不罢休。其他受害人亲属也提出不同赔偿要求,并表示若不能得到满足,就要到南京、北京上访维权。为尽快平息事态,抚慰受害人近亲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按访调、公调、诉调对接程序介入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接案后,区调委会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分析案情,认为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双方围绕赔偿金数额争议很大,调解难度较大。次要责任方已经明确表示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主要责任方和受害人亲属是否接受调解,双方的态度尚不明朗,因此调解员决定,首先针对主要责任方和受害人亲属开展调解工作。                             

为使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态度,接受调解,调解员走访了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某镇及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受害人近亲属户口性质、在籍人口、职业、年龄、家庭住址等,责任方当事人职业、年龄、车辆运营、公司经营、家庭及单位住址等信息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处理的具体方式、意见要求、计划打算等情况。根据以上掌握的情况,对照公安交警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分摊比例,依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请求区人民法院交通庭法官、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协助,邀请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赔偿金协商,完成了对受害人近亲属经济赔偿金费用的初步测算。                                 

其次,寻求公安交警、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支持配合,敦促责任方当事人抓紧筹集赔偿资金并划转到指定的账户,确保筹集的赔偿金能够给付到位。区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下达了车辆冻结令,实施了车辆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调解员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在与张某某及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五名受害人亲属沟通交流中,调解员提醒: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五名受害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郑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他们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管是通过法院诉讼,还是申请调解,当务之急是尽快拿到赔偿金,缩短赔偿处理时间,节约费用,而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达到上述效果,因此调解员建议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

在与责任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调解员提醒: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某某驾驶违规车辆超载行驶致人死亡,除承担主要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起交通事故,五个幸福的家庭破碎,五名受害人近亲属遭受巨大伤痛和损失,希望责任方换位思考,主动向受害人近亲属真诚道歉,积极筹款赔偿。只要责任方向受害人近亲属充分表达诚意和歉意,积极筹款赔偿,尽早就赔偿问题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一致,相信会得到他们的谅解,尽快了结纠纷。

经过调解员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都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在调解员主持的面对面沟通中,责任方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分别向五名受害人近亲属表达了真诚道歉,愿意依法定标准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金,并在此基础上再给付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和谅解补偿金,希望得到受害方近亲属的谅解。调解员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项目对责任方应赔付的赔偿金数额进行了测算,各方当事人对该测算数额均无异议,在此数额基础上双方就增加给付的补偿金数额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区调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殷某、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实、赣公交认字【2018】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并共同确认五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肆佰壹拾万零肆佰陆拾捌元(¥4,100,468元)、丧葬费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柒佰壹拾元(¥181,7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玖拾叁万捌仟零陆拾叁元(¥938,063元)。扣除责任方交强险后,剩余部分由郑某某、谢某某及所属运输公司承担70%,该部分及责任方车辆交强险分配限额贰万贰仟元(¥22,000元),合计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柒角(¥3,610,168.70元)。

2、郑某某、谢某某及所属运输有限公司同意承担上述赔偿数额的赔偿金,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再付五名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含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及谅解金总额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即:五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柒角(¥4,100,168.70元)。五名受害人近亲属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涉案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保险公司再行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权利,受害人亲属给予对方及单位充分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3、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郑某某、谢某某及某所属运输有限公司将五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肆佰零壹万壹佰陆拾捌元柒角(¥4,010,168.70元),支付给五名受害人近亲属。五名受害人近亲属之间自行负责该款项的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与对方当事人及任何第三方无关。郑某某、谢某某及所属运输有限公司对赔偿金的承担份额,由其内部确定,由此引发争议,与其他单位和人员无关。                

4、本协议条款是在各方当事人充分考虑到对方实际情况基础上形成的,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条款不存在文字理解上的歧义。                                              

5、以上赔偿金到位后,五名受害人近亲属均承诺:接受本起赔偿事宜为一次性了结,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存在。本案中当事双方不再因此纠纷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因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分别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费用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补偿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案在调解协议签订以后,区调委会协调双方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车辆运营和公司经营情况为切入点,在掌握分析案情基础上,依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和分摊赔偿费用,突出重点。通过公安交警、法院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把握调解的关键;通过“换位思考”等沟通技巧,慢慢打开受害人近亲属心结,降低期望值,突破工作难点;通过对责任方当事人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的劝导,帮助责任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得失,取得当事人谅解。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把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依理、依情保护受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依法维护责任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做到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不偏袒任何一方,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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