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某县。朱某某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以(2019)沪0115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朱某某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2019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17日移押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5日1时许,朱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某路口东侧200米处的芦苇塘内,对被害人黄某某采用脚踢、言语威胁等方式,欲劫取财物,后因被害人黄某某身上无现金,又继续胁迫其通过微信向他人借钱,后因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联系的韦某发觉有异后报警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案件办理过程】朱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2020年10月10日朱某某所在监区,以朱某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无其它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六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朱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朱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经综合评估朱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因素,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10月14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10月21日,朱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朱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影响、狱内表现、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朱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朱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1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朱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前科劣迹、狱内表现,社会影响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朱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减刑意见,将朱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12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朱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朱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朱某某剩余刑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朱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朱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11月20日将朱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三个月的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2月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朱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罪犯朱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12月17日将朱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1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21)沪03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朱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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