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抢劫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辽刑四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2011年5月28日调入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该犯于2016年8月5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4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邵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邵某某的一贯表现认为,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邵某某积极请求协调下,其亲属在并不富裕的情况下,积极筹钱为其缴纳了1.8万元罚金。该犯现有记功三次,表扬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建议为其呈报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5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了四分监区意见,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完备规范、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拟提请服刑人员邵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该犯减刑事项,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为邵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会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全监狱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该服刑人员减刑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与会人员认为,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因此作出为该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案件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
凌源监狱管理分局根据监狱呈报的邵某某减刑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同意监狱为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的意见,随后将所有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凌源监狱管理分局送交的邵某某减刑相关材料进行了监督审核,并同意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为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随即将上述材料整理形成减刑卷宗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有关材料副本(或复印件)抄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9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到监狱进行考核,认为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3日止。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