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人员韩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21°c 2023-11-20
导读:韩某某,男,1977年5月15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10年3月9日送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77年5月15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10年3月9日送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昌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刑案。韩某某投入改造以来,2014年2月11日因抗劳禁闭;2014年3月2日因抗劳禁闭;2014年3月12日因不服从管理禁闭;2014年10月24日因抗劳禁闭;2016年3月22日与他犯争执禁闭。但在本次报请考核期内韩某某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虽然韩某某受到五次禁闭处罚,但是经咨询省高院现行减刑规定对禁闭处罚不再扣减幅度,因在罪犯计分考核中对其进行了扣分处罚,故此不作重复处罚,认定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委会认为服刑人员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韩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罚金未缴纳完毕,多次违反监规被关禁闭,具有多项减刑时从严掌握的情形。2018年6月6日,武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韩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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