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桑某,女,1991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辽宁省丹东市人,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桑某不服,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4日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5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桑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桑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桑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桑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桑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桑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桑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桑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提请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桑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桑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桑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1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桑某的减刑建议合法,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减刑适当从严,裁定对桑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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