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中专文化,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4月1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柳城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4月1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3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结合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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