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生,河南省淅川县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7年2月23日交付江苏省宜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9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宜兴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10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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