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员工收入也很稳定。2018年10月,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未发员工工资。2019年2月,公司突然宣布因经营困难,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公司与辞退员工都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每位员工的工资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但是迟迟未予履行。
2019年4月的一天,两名员工走进了常州市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接待,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所涉事由为劳动争议,所涉公司有七家之多,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着手办理援助,根据受援人的情况安排了四次分批受理、指派,指派江苏省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黄纪成、侯忠群、高慧、吴俊超、方安怡、黄继红六名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律师团承办此案。
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法援律师团成员加班加点地研究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前,依据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部分员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部分员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当时均未受理。如果让这么多员工在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头跑,这样既耗时间又费精力,而且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依法合理地维权,考验承办律师的专业智慧。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后,法援律师团成员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符合该条款规定,而且,从被申请人愿意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费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还是愿意承担责任,预判不会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这样可以简便程序、节约时间,故建议通过申请支付令一并在法院进行处理。
法援律师团与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立案庭多次沟通,并将支付令程序的法律特征以及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支付能力的现实风险充分告知受援人,在征得有关部门认可和受援人同意后,决定采用申请支付令的法律途径,为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涉及C集团申请支付令的人员共246人,法律援助中心分4批将案件指派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所在收到援助手续后,立即开展工作,根据受援人数将委托手续和申请支付令的材料准备就绪,并妥善安排人手和场地,做好接待准备。法援律师团第一时间通过联络人向全体受援人发出通知。部分受援人已到外地工作,还有部分受援人上班时间不宜外出,法援律师团考虑实际情况,与这些受援人反复联系,尽可能加班加点,为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法院陆续收到200多份申请材料。支付令送达后,正如所料,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一时间主动帮助受援人办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
2019年12月,法律援助律师团在五日内完成代领、通知、协调、发放等工作,将所有近1500万元支票准确无误发放到每位受援人手中。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支付令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用。支付令属于民诉法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团认为被申请人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说明其愿意承担责任,不会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采取申请支付令可以简便快捷帮助受援人拿到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通过采用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法律援助律师团为员工较快地解决了矛盾纠纷,让每一位农民工拿到了工资和补偿金,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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