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前后,乐某与王某经亲友介绍认识,乐某家支付王某家彩礼后,乐某与王某开始同居生活,因未满法定婚龄无法登记结婚。2017年1月31日,王某生育一女,在家休养一段时日后,乐某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家人将王某接回自家。此后女儿一直随乐某及其家人生活,大约2个月左右,乐某发现孩子的眼神呆滞,便将孩子送去检查,结果为脑补神经异常,发育迟缓,需要长期稳定持续的治疗。乐某与王某因为小孩的事情矛盾加剧,以至不可调和。乐某与王某也因此中断联系,乐某家庭较为困难,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乐某于是联系王某,但王某不同意支付小孩的治疗费用。
无奈之下,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抚州市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新为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乐某及其家人了解事情经过,提出了相应的诉讼方案及法律风险告知。为了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收集了小孩诊疗方面的医疗记录、用药发费方面的证据。针对小孩今后医疗费用的问题,承办律师出于减少诉累的目的,建议乐某咨询主治医师,对于此类疾病的治疗周期以及治疗费用是否可以预估,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以便更好主张医疗费用以及为案件调解做准备工作。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孩医疗费用的计算以及承担。承办律师认为,由于双方生育的子女被诊断为脑部神经异常,发育迟缓,是一个漫长的治疗过程,医疗费用也是一笔稳定的家庭开支,医疗费用如可以根据治疗周期的长短进行预估,并由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则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与王某及其家人达成和解,进而减少双方的诉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实际诊疗情况,采用间隔起诉的方式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小孩应当判给原告直接抚养,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理由如下:其一,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在祖父母处生活,并由祖父母照顾,有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其二,小孩现诊断为发育迟缓,需要细心照顾。其三,被告从未关心过小孩,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联系被告,但被告从未理睬。
二、被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所生育的非婚生女儿乐某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小孩的生母,依法应当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父母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均等的,小孩现每月仍需康复治疗,费用巨大,被告作为原告生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年6月25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小孩由原告乐某抚养;二、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三、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乐某已花费的子女医疗费用的一半15191.94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小孩医疗费用的承担方面,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小孩疾病的特殊性以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建议法庭判决王某承担乐某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的一半,并最终被法庭采纳。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到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原则,不仅有效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综合运用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双方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避免了双方家庭矛盾的激化。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家长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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