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平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5°c 2023-11-06
导读:2016年5月,17岁的平某在玩某某联盟游戏时,公共聊天框的一则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该信息称需要购买游戏外挂程序才可进入该QQ群。所谓“游戏外挂程序”,又被称为“游戏辅助程序”,是指通过破解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在用户端改变游戏程序操作的一种独立程序。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7岁的平某在玩某某联盟游戏时,公共聊天框的一则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该信息称需要购买游戏外挂程序才可进入该QQ群。所谓“游戏外挂程序”,又被称为“游戏辅助程序”,是指通过破解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在用户端改变游戏程序操作的一种独立程序。用户使用外挂程序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者通过长期在线动手运行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简而言之,使用外挂程序,就是增加、修改网络游戏原有的操作,进而达到改变游戏难度,干扰游戏进程的目的。玩游戏屡屡受挫的平某遂加入该群。数天后,平某发现使用外挂软件,的确可以提高游戏胜率,且使用非常方便,于是就自己开始购买使用。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平某发现群内卖外挂软件很有市场,而且很赚钱,心里萌生了试一试的念头。

2016年10月,平某看到群里有消息称,想要卖外挂软件的请加入另外一个QQ群。平某心动了,加入了该群,并结识了该群的管理员岑某(系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岑某将外挂软件和卡密,以低价卖给平某,再由平某倒手提供给其他游戏玩家。为此,平某自己另行组建了QQ群,加入了很多玩某某联盟游戏的QQ群,并在这些不同的群频发消息向外兜售提供外挂程序软件。很多想提高游戏胜率的玩家陆续加入了平某QQ群,并向他购买外挂软件和卡密。2017年1月初,平某停止了与岑某的合作。2016年10月底到2017年1月初,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平某就向岑某购买了高达数万元外挂软件和卡密,累计售卖金额近5万元。

2017年5月,某某联盟网络游戏运营商报案称,有一款游戏外挂软件严重影响了其预期经济收益。经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截取了平某大量的作案线索后,赶赴平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平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审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后,立即指派律师胡云雪为其提供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首先会见了被告人平某,详细询问了整个案发经过,对涉案卷宗进行了复制、摘要。在综合全案证据后,援助律师进行了案情研判与法律分析:1.本案基础事实方面,平某首先向岑某低价批量囤购了大量外挂程序软件和卡密,随后平某通过自建的网络销售平台,转手向他人兜售获利,客观上实施了提供非法入侵某某联盟游戏程序、工具的行为,且是出于牟利目的。2.本案定罪证据,不仅有平某自认的有罪供述,还有同案犯岑某、蒋某的证人证言、被追缴的手机、支付宝账单明细、外挂程序运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鉴定结论确定了外挂程序的破坏性,鉴定报告中对外挂程序的运行方式、作用均进行了精确的描述和鉴定。3.在量刑方面,辩护人对法定刑、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从轻情节做了细致的量刑建议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平某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为47000余元,涉案金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平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系坦白,系法定从轻情节;平某年龄小,对其行为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从犯罪起因来看,其也是被逐步引诱,从而愈陷愈深的。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感化教育。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又要为其争取判处缓刑的机会,辩护人对平某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司法所进行了庭前走访工作,学校对平某在校表现出具了认可说明,当地司法所亦同意接纳平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2017年12月25日,武进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定罪达成一致,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平某的量刑情节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指控平某是主动与岑某联系,自己提议要求购买,随后又积极对外提供外挂程序,大量兜售牟利,系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故量刑不应过轻。辩护人结合客观事实和证据,发表了对抗性的辩护意见:平某一开始就是一名普通的游戏玩家,由于玩游戏屡屡被挫败,为了提高胜率,其无意间看到了通过公共聊天框发布的消息,该则消息引发了平某购买外挂程序的冲动,如果不是岑某通过网络平台散发的引诱短信,平某根本不知道从哪里可以购买到外挂程序。平某购买外挂程序去入侵某某联盟游戏系统,是被引诱实施的。后期平某也是因为利用外挂软件尝到了提高游戏胜率的甜头,才一发不可收拾,大量提供推广这种入侵系统的软件工具。因此,平某犯意的产生来源于不良网络,系互联网不良信息教唆下的犯罪。案发时,平某还是一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没有抵挡住不良诱惑,加上其缺乏法律认知,根本不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才导致了该案件的发生。

2018年1月18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平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成立,判决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案件结束后,辩护人与平某的父母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以后要及时关注孩子,正确引导孩子认知网络,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新型犯罪案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系《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之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不良信息也可能通过网络加以传播,对涉世未深、自制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的未成年人来说,这些不良信息很可能成为诱发他们犯罪的重要温床。该案的发生,就提醒家长要及时关注孩子的行为及心理倾向,防止孩子因心理空虚或缺少关爱而沉迷于网络。面对孩子不良的网络行为,家长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疏导和指引,培养孩子良好的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防止孩子因沉迷网络而走上犯罪道路。

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学校在完成主要课业教育的同时,也应定期开设法治宣传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公开课,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基本的了解,对合法和违法行为有清晰的认知,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还有,执法部门更要切实加强网络技术手段,严格控制不良信息源头,最大限度地阻止各类不良信息的传递。

综上所述,该起案件对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有着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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