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95°c 2023-11-04
导读:服刑人员姜某,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20日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服刑人员姜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姜某,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20日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服刑人员姜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2日被解回重审,2015年8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服刑人员姜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八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姜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姜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姜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先后获得记功奖励三次,八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姜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姜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八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姜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姜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七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姜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姜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姜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姜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姜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姜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姜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室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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