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男,1996年11月19日生,大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将违法所得未退赔部分退赔给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2020年2月交付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提请。2021年7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马鞍山监狱第九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吴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吴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刑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吴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7月12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意见,建议对吴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8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8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吴某减去剩余刑期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人民检察院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26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吴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9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吴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吴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吴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提请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9月2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吴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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