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入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绿化部绿化班长一职,工作内容为负责小区绿植的养护。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依法与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对周某某口头承诺,工作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另外,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依法给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18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为由,提出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周某某可以去新的物业公司应聘。后周某某通过面试考核到新的物业公司工作。周某某请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666.85元、2016年年终奖2755.58元,补缴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但该公司予以拒绝。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某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2月,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俊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万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周某某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围绕受援人的诉求,收集相关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1.公司是经济困难才和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且公司已经安排周某某到新的物业公司工作,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既然周某某的工作没有中断,那么,公司就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没有年终奖的约定,即使公司有些年份发放过年终奖,但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且年终奖也是与单位效益挂钩,公司2016年效益不好,所以,不能强迫公司发放年终奖。
万律师作为周某某的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的物业公司不存在《职工安置协议》,而且,新的物业公司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所以,周某某不是由该公司安排到新的物业公司工作。在该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周某某就处于失业状态,周某某完全是靠自己的努力,通过面试考核才被新的物业公司聘用。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精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也可以向原用人单位也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从某小区撤出并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周某某并非本人原因才从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所以,不论该公司对周某某就职新单位是否提供过帮助,该公司依法都应当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导致周某某无法提供双方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但该公司在赶集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可以证明该公司对劳动者承诺“工作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虽然网络招聘的岗位是前台文员,与周某某的职务不同,但既然前台文员有年终奖待遇,那么,根据“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作为绿化部绿化班长的周某某更应该享有年终奖待遇。而且,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该公司往年发12月份工资都是双倍工资,这也印证了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另外,本案年终奖实质上是该公司和周某某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属于固定的劳动报酬的范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奖金,不属于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的情形,该公司单方不能随意减少和废除。而且,该公司当初对劳动者承诺“工作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并没有说年终奖和单位效益挂钩。该公司的意思是指劳动关系持续满一年,中途没有辞职等情形,就可以获得年终奖,强调的是对公司的忠诚度。如果年终奖与单位效益挂钩,那么根据该公司向小区业委会发出的《停止物业服务的告知书》可以知道,该公司经营数年就亏损500余万元。该公司效益如此不好,应当没有哪一年能够发年终奖。但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可以证实该公司往年发12月份工资的时候都是双倍工资。这就证明年终奖不是和单位效益挂钩。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意思是不受行政机关等其他单位干涉,但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履行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所以,周某某在2016年工作满一年,该公司应当履行约定,给付2016年的年终奖。本案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周某某当时决定到该公司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周某某长期留在该公司工作的重要原因,所以,本案应当对年终奖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属于固定的劳动报酬范畴,该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和废除。
此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在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采信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周某某的全部申请事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本案又经历了一、二审,最终二审判决亦支持了周某某的诉请。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经多方查找,但一直未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产,后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是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承办律师遂和法院积极沟通,后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形式,按照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向周某某支付了21717元。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试图混淆因果关系,将劳动者自己通过面试考核到新单位工作的事实说成是其安排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从而造成劳动者工作没有中断,不存在失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局面。承办律师指出该公司与新的物业公司没有签订《职工安置协议》,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周某某是由该公司安排到新物业公司工作的,且强调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用人单位由于经济困难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年终奖”是否应当支付。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只好通过用人单位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证明该公司对劳动者有年终奖的承诺,并根据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亏损的情形均会发放年终奖的事实证明年终奖没有与单位效益挂钩,基于以上事实,强调年终奖实质上是该公司和周某某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属于固定的劳动报酬的范畴。在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对年终奖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最终本案裁决机关均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该案对“年终奖”的处理结果,实现了个案公平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减少和预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实现了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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