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平利用担任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该村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中,通过工程承包人韦某,采取虚高路灯安装价格的方法套取公款人民币82400元,其中51500元用于个人消费,30900元用于组织村干部外出旅游。
2020年8月4日,朱某平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平涉嫌贪污罪向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朱某平在一审阶段未自行委托辩护人,连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通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朱某平提供辩护。2020年10月13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黄杰律师担任朱某平涉嫌贪污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2020年10月18日,承办律师在连平县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查看《到案经过》、《退赃情况》、《量刑建议书》、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系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连平县监察委员会退赃82400元。
2020年10月18日,承办律师在连平县司法局会见了被告人朱某平。承办律师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他担任其涉嫌贪污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承办律师根据本案定罪、量刑的重点、难点、一审开庭流程,与被告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被告人讲述的情况与承办律师通过阅卷获取的情况基本吻合,且被告人朱某平悔罪、认罪态度诚恳,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律师通过仔细阅卷、会见,梳理了被告人朱某平的法定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决定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罪轻的量刑意见上,并为被告人朱某平争取缓刑。
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本案在连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平犯贪污罪的罪名、事实以及证据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平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规定。
(一)被告人朱某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平的行为符合该法律规定,故被告朱某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平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朱某平从监察委的调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深刻悔罪,为司法机关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平主动认罪,在调查阶段就已经认罪,属于彻底认罪,认罪供述稳定。恳请法院对朱某平作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朱某平积极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平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朱某平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平一贯表现良好,在担任三角镇白石村村委书记兼村主任期间为本村的经济发展以及村居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且朱某平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渴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将上述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朱某平长期身体状况不佳,经河源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朱某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及患有糖尿病等病患,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基于该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朱某平确定刑罚时,将上述情况作为酌定考量的因素,给予被告人朱某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连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粤16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平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人存在诸多的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的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细致的阅卷、耐心的会见,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剖析案件的焦点,了解到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退赃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系初犯偶犯、案件社会影响力、涉案金额、本人的身体状况、被告人自身的年龄等从轻、减轻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及时为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一审法院所采纳,被告人也因此免受牢狱之灾。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