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子监狱-罪犯孙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93°c 2023-10-31
导读:罪犯孙某某,女,1973年8月23日生,高中文化,捕前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工人,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2011年1月12日被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女,1973年8月23日生,高中文化,捕前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工人,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2011年1月12日被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女子监狱《2018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河南省女子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孙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两年五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间,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2017年8月、2018年1月共获得监狱行政奖励表扬7次,2017年1月、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罪犯孙某某民事赔偿已上交,2013年8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证明,在一、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主动向该院交纳民赔款人民币8万元。并将该8万元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同时该法院提供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予以证明。结合罪犯孙某某民事赔偿证明材料及入狱后的综合表现,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2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被害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议,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一并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河南省-女子监狱-罪犯孙某某减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