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人员雷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16°c 2023-10-31
导读:雷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当阳市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鄂当阳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当阳市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鄂当阳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执行中,因发现漏罪,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鄂当阳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雷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雷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四个表扬。关于雷某某财产性判项,四监区调查雷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发现该犯狱内上账及消费年均达到四千多,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雷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应当予以从严掌握,因为该犯还有一项累犯,建议依法对罪犯雷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关于财产性判项未积极履行予以从严把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该犯不属于累犯,属于漏罪。将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改为七个月。科室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雷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2018年6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雷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雷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雷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雷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雷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2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雷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并结合其狱内上账和消费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法裁定对罪犯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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