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以(2017)沪0117刑初1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2017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4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全部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3月起,该犯将位于本市松江区泗泾镇其经营的某宾馆三楼转租给周某某等人,并共同经营舒心阁会所,容留、介绍肖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案件办理过程】根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刑,减刑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一次,或者虽未获得表扬,但考评累计分达到210分;无任何违纪扣分,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精神,解决短刑期罪犯减刑难的问题,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罪犯,减刑幅度分别为:
(一)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
1.获得表扬一次或者确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获得表扬一次并确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可以超过二个月,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未获得表扬奖励的,根据考评累计分确定减刑幅度:考评累计分达到390分的,可以减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考评累计分达到300分的,可以减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考评累计分达到210分的,可以酌情确定减刑幅度。
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做好对短期犯的减刑工作,也有利于促进对短期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维护监管安全,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精神。
北新泾监狱三监区王某某,入监日期2017年10月24日,刑满日期2018年9月8日,系短期犯,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认罪悔罪等级三级,计分考评等级C级,无违纪扣分,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文规定该犯已符合短刑期罪犯减刑条件。
2018年7月3日,北新泾监狱三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王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王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王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该犯报请减刑案卷的证据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王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8年7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短期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18年7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8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8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罪犯王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以(2018)沪71刑更第1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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