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1974年6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家庭住址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因失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起止为2019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2019年7月24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合议研究
依据《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2020年第一批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太原第二监狱六监区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提请假释案件。经监狱合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王某某入监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26日)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晋高法〔2019〕71号《假释工作规定》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
2.王某某入监至今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一次,余分164.5分,确有悔改表现。
3.依据山西省关于提请罪犯假释的有关规定,经评估该犯的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属于较低风险。
4.经监狱委托,忻州市忻府区司法局出具(2020)忻府矫调评字第1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局收到社会调查委托函后,组成调查组深入到王某某居住地其户籍地,对其家人、邻居、受害方及村干部进行了走访调查,反映王某某身体健康,心智正常,与家人、邻居和睦相处,无不良嗜好和陋习,社会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大意、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已赔偿受害方并取得谅解。如果对其假释,对居住地居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其妻子、村支部书记、村委委员愿意担当其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经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查询,王某某除本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监区民警合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区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进行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会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假释相关材料送至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进行同步监督。
(四)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经取得一个表扬的成绩,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较低风险级别,且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所报假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五)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20年9月17日经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属于较低风险级别,且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司法局对假释后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结果为同意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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