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罗某,女,1990年3月出生于陕西省,自幼在天津上学。2015年罗某从天津某学院大专毕业后,应聘到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江苏某集团下属门店,实际经营地点在南开区某大厦。2014年至2018年5月,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居家养老服务”、“股权投资”、“艺术品投资”等理财产品,产品种类不同则收益不同,投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年化利率为9%-13.5%不等,投资额越高回报率越高。罗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期间其亲自或带领团队成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揽资金。其任业务员时,保底工资是每月3000元,提成为客户投资款的2%;任业务主管时,保底工资是每月3500元,提成是所有组员吸揽客户投资款的1.4%。经审计,罗某在工作期间,吸揽合同金额共计1225万余元,返还金额277万余元,造成损失金额947万余元,获取提成10万余元。2018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9月30日,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以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罗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揽资金的数额过高,吸揽资金有“挂单”数额,即其他业务员做的业务挂在其名下,或原业务员离职后挂在其名下,该部分业务的提成自己并没有拿到;有的投资人并不是一笔投资,其余的是别的业务员做的业务,但总数都算成是她自己的金额。在公司期间,其所获提成1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日常花销,剩下的部分为了月末冲业绩均用于给客户垫资,公司出事后这部分提成其并没有拿到。庭上,罗某提交了《居家服务合同》及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她向投资人返款的情况。罗某一审辩护人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1.投资人李某某等17人不是罗某的客户,其损失不应该计在罗某的犯罪数额中,罗某吸揽的资金中有其他人员“挂单”到她名下的数额,结合提成情况,罗某吸揽金额应认定为500万元;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罗某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4.罗某为投资人垫付投资款为35万元。建议法庭对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20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4万元依法发还投资人。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二审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21年1月22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指派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担任罗某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王敏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进行阅卷,详细记录罗某吸揽客户的名单、每一笔投资金额及罗某本人的供述,形成阅卷笔录。2021年3月23日,王律师会见了罗某,告知其在本案中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罗某向王律师表述,自己在案件中也深受其害,现在处在无业状态且负债累累,与家里父母的关系闹得比较僵。在一审期间,由于父亲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多次手术,并没有凑上钱去退赔。二审期间,自己希望克服种种困难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王律师表示,会尽最大努力与公诉机关、二审承办法官积极协调退赔事宜,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悉心向罗某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及鉴别能力,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审庭审中,王敏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罗某对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一审过程中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没有退赔,在二审期间罗某积极退赔共计14万元,在量刑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一审期间,罗某父亲因为意外事故需要多次手术,罗某虽有强烈的退赔意愿,但最终没能筹齐退赔款项。二审期间,罗某依然有强烈的退赔意愿,并已将借来的款项转至法院账户,希望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二、根据罗某现在的身体状况与犯罪情节,可以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缓刑。罗某家中尚有一岁零三个月的幼子无人看管,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且罗某现已怀孕2个月,其身体条件不适应羁押;罗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社会危害性小;本案罗某系自首,投案后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真诚悔过。希望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给罗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罗某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罗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改变执行方式或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与他人共同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二审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2021年4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点评】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涉案群众遭受的损失大部分来源于养老、医疗等生活备用金,部分群众为了高额利息不惜向亲友借款或举全家之力投资,此类案件处理不当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广播、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引导群众提高鉴别能力、理性投资。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将辩护方向聚焦在为受援人争取缓刑,同时在案外生活中给予法律帮助,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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