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1985年8月23日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以(2002)西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2月1日送陕西省庄里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监区以罪犯李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刻苦钻研服装加工技术,成为了监区生产骨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经监区警察会议评议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二年。监区将罪犯的基本情况及评议结果在本监区公示了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了监区报送的案卷证据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该犯在狱内积极悔改,罚金5000元其亲属已代为缴纳。民事赔偿该犯自述家属已赔付,并提供了由当地公正部门公正的受害人收条。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二年,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邀请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人员参加会议,经评审,建议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科及时对评审结果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并将减刑案卷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提请减刑的意见。刑罚执行科整理减刑案卷,连同检察院意见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核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富平人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6年8月3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李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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