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4°c 2023-10-18
导读:30岁的付某系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是孝南区某餐厅服务员。2016年2月,付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2017年6月开始逾期未还款,经发卡行从2017年7月开始多次电话和短信催收,付某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拒绝还款,并对银行的催收电话一直采取拒接、挂断或者设置黑名单拦截的消极方式。
【案情简介】

30岁的付某系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是孝南区某餐厅服务员。2016年2月,付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2017年6月开始逾期未还款,经发卡行从2017年7月开始多次电话和短信催收,付某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拒绝还款,并对银行的催收电话一直采取拒接、挂断或者设置黑名单拦截的消极方式。2017年12月8日上午,付某和母亲到发卡银行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某广场该行与信用卡部负责人商议还款事宜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审查,并于当日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018年1月19日,付某父亲向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就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申请法律援助。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于2018年1月23日指派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焱承办此案。夏律师接到指派后,于1月24日在看守所会见了付某,初步了解付某及其案件的相关情况。

因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承办律师会见付某时,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不能确定,只能确定大概为10万元,且无偿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5-10年有期徒刑。该案的犯罪数额刚好在本罪两个量刑幅度的临界点。

承办律师向付某的父母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经询问,关于付某此次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具体数额,付某母亲也不清楚,但是家里一共凑齐了113559.87元向发卡银行偿还,该负责人承诺要向付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以下直接导致了是在第一档“5年以下”还是第二档“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为查实付某在本案中犯罪数额,2018年1月31日,承办律师再次会见付某,告知其父母已帮其向发卡行还清了欠款,并取得了被害银行的谅解。

承办律师再次与付某母亲沟通后了解到,付某父母早年离婚,付某一直跟着父亲生活,为人老实平时沉默寡言,平时与父母基本没有沟通。母亲在某保险公司上班,收入一般,付某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案发前在某餐厅做厨师。本次犯信用卡诈骗罪一直到案发前几天才告知父母,在家就此事与父母冷战了若干天。2017年12月8日,才和母亲一起到发卡行协商还款事宜,在与发卡行协商的过程中发卡行已经报警,付某当场被公安机关带走,对于付某的此次犯罪行为付母深感意外,也觉得自己忙于工作疏忽了与孩子间的沟通,一直深感愧疚。

经过承办律师与付某会见,不断与付某母亲沟通,逐渐取得了付某和其母亲的信任。承办律师认识到在办理本案的同时要做好其母子之间沟通的桥梁,化解付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误会,使其能好好改造回归社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认真查看案卷材料,通过阅卷了解到付某的信用卡诈骗的实际金额为101961.12元,并构成自首情节,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缺少发卡银行出具的谅解书,而此项证据对于付某量刑至关重要。承办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与承办警官联系,取得了谅解书原件,准备在开庭时向法庭出示。

经与付某会见核实证据材料,付某对所有证据均不持异议,同时承办律师向付某转达了母亲对他的关心,并向付某强调,父母经四处借债已经还清欠银行的10万元,父母虽然离婚,但并不代表不关心付某,不会因为付某犯错而放弃他。

2018年3月12日,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然付某的犯罪数额为101961.12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量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付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并且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为人老实,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查明以上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并对付某适用缓刑。

为能够给付某争取到最大的从宽处罚,承办律师争取到本案罚金先行缴纳,可以作为付某的酌定从轻处罚条件之一。在整个案件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感受到付某逐渐消除了对母亲的误解,并对母亲为其还清银行欠款的态度转变为感激,认识到母亲的不易。经与付某母亲联系,转告了付某的情况和想法,其母亲听到付某的态度有大的改观后十分感动。承办律师又向付某母亲解释,付某若能争取到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不仅是刑期减少或适用缓刑,更关系到付某能否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付某母亲再次筹集4万元罚金向法院缴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同时在当事人和其亲属之间存在感情误解时,避免因情感误解导致不理智的情况发生,律师应积极发挥搭建沟通桥梁、明理释法的作用。

本案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因和自己亲属之间的情感误会,导致了在诉讼中破罐子破摔、对诉讼权利持放弃的态度。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逐渐化解了当事人母子之间的误解,也得到了当事人母子的信任,对本案争取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提供了有利条件,便于当事人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不仅做到了为当事人释法说理,还搭建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当事人与亲属之间的沟通桥梁。对当事人畏惧、焦虑、抗拒、甚至放弃的心理进行引导和疏导,最终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