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8年间,王某(男,52岁)因承包劳务工程经济紧张,先后累计向亲戚黄某借款85000元,并于2018年1月20日一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且以王某所有财产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期满,黄某多次上门索要,均被王某以未收到工程款、无钱归还为由搪塞。
2019年4月27日,黄某向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王某讨要借款及利息。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黄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属民间借贷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而黄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民间借贷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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