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份,刘某某在平罗县步行街上捡到张某某的驾驶证,将张某某的驾驶证拿到其朋友的照相馆内,刘某某将张某某的驾驶证照片换成本人照片,驾驶证内容没有进行更改,并将驾驶证重新进行塑封,后刘某某将变造的驾驶证随身携带供自己使用。2018年12月25日,刘某某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惠农区红果子镇广福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对刘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6500元。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8年11月8日向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通知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指派辩护人。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玲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件,了解案情,先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结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刘某某的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法庭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根据查明的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虽然表面上看似无害,但却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隐藏着巨大的危害。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驾驶员,由于手中持有假证件,存有侥幸心理,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中随意性较大,认为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不用接受处罚,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查获,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查到驾驶人的真正信息。而驾驶员的这些认知,给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埋下了祸患。本案中,刘某某耍小聪明,妄图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解决无证驾驶问题,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最终也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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