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4°c 2023-10-08
导读: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7)赣0102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15万元(已交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2017)赣0102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15万元(已交纳)。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赣01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2018年9月12日调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8日,李某某向江西省豫章监狱四监区提交假释申请书,监区随即将其申请假释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发函至江西省南昌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某某直属大队请求对李某某的家庭、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评估。

2020年10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某某直属大队通过调查走访后研究决定:同意李某某在本辖区实行社区矫正,并出具了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

2021年1月8日,江西省豫章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审核,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监狱考核表扬四个,且李某某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20.15万元,全部履行完毕,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对李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江西省豫章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月28日,江西省豫章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李某某进行改造评估,评估意见为:李某某再犯可能率为15.2%,重新犯罪可能性低。

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阅档、核实李某某犯罪及家庭情况,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于2021年2月3日通过科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2月7日,江西省豫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江西省豫章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李某某假释提出异议的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假释的建议移送至南昌地区长堎检察院征求意见,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李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书,并将李某某假释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21年2月25日,江西省豫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决定。

江西省豫章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1年3月30日以(2021)赣01刑更15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某某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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