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以(2018)晋07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元,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2018年10月25日调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1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山西省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规定,阳泉第二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审查同意后将减刑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
2021年2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评审,通过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
2月24日,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案进行审议,决定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4月8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晋03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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