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某,女,1973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商户,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7号被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被送入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6月24日对罪犯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12日对罪犯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3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秦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自上次减刑后两年四个月时间内,2015年12月,2016年5月,9月,2017年1月,6月,11月获得六次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有五次改造评审,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较差,优秀。罪犯秦某某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秦某某是暴力型犯罪,是法定限制减刑的八类犯之一,但分监区通过分析其犯罪成因,该犯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压迫,在精神状态在极度压抑中爆发反抗,系激情犯罪将丈夫杀害,且案发后罪犯秦某某能够主动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秦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秦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秦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6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秦某某监区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