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2015年3月10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9年3月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3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规定,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作出“经审查,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你狱提请减刑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8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毒品再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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