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的刘某某曾是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家,2013年10月,其经营的安徽某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向桐城市某商业银行两次贷款(以下简称“银行”),并请桐城市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该电脑公司提供两次担保。担保公司遂同电脑公司、刘某某以及刘某某的亲属及其经营的其他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及一系列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电脑公司向银行借贷的3500余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提供担保。电脑公司、刘某某、刘某某的亲属及其经营的其他公司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致使电脑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履行连带还款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履行了代偿义务,共为电脑公司偿还两次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共3500余万元。
2018年底,担保公司以电脑公司、刘某某、刘某某的亲属及其经营的其他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追偿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向担保公司归还其所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6500余万元。因该案争议标的高达6500余万元,故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时,刘某某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其在监狱服刑,无法聘请律师,希望提供法律援助的请求。
2019年7月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该通知诉讼代理函后,经研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向法院说明理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该通知诉讼代理函后,考虑到刘某某曾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一案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是否受理该追偿权纠纷一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征求了律师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不予法律援助,理由如下:
(一)担保公司起诉刘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故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保护困难群众的基础性法律权益,如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申请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主要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项事项。而刘某某所涉及的该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在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内。
(二)即使刘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也应当由其自行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其在监狱服刑无法直接申请的,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转交申请,而不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为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不属于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就是说公民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法直接申请的,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转交申请,而不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提供法律援助。
(三)刘某某未提供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据。民事法律援助主要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法律权益,故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应当是经济困难。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必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该案中,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并没有刘某某经济困难的证据,并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情形。
故在不能证明刘某某确系经济困难的情形下,即使其申请的事项范围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也不应当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6.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7.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10.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1.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4.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4.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5.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6.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8.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9.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0.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11.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12.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刘某某提出的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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