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魏某因行动不便,将自己房屋出租后,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租赁一套电梯房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一年,每月租金4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住进房子之后,魏某发现房子附属设施有很多问题,如卫生间门总是关不上、马桶下水不畅、煤气灶总打不着火等,严重影响了魏某的居住生活。魏某也多次与业主联系,要求其维修,业主虽来维修过,但结果总不尽如人意。因房子无法正常居住使用,魏某打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在房屋中介公司和居委会的调解下,魏某与业主之间达成口头协议,业主同意魏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018年10月7日,魏某搬离了租住的房屋。搬离后,魏某在找业主退还租房押金时,遭到了业主的拒绝,业主认为魏某提前解约,应当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魏某通过所在地居委会、房屋中介公司几次协调,业主均拒绝退还租房押金。
2018年10月23日,魏某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该业主向其归还租房押金4500元。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释明后,魏某对此表示理解。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申请人魏某每月退休工资约5000元,且其未提交街道办事处或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魏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归还租房押金,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此类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魏某每月退休工资5000元,且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魏某提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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