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系某村村民,2019年3月某日下午,魏某某因征地拆迁问题,自带农药在村委会院子角落服农药自杀,后送往某医院抢救,治疗痊愈。魏某某儿子魏某甲与海陵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救治魏某某垫付的住院费、治疗费发生纠纷,双方至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在组织魏某甲及其侄子与海陵某村村民委员会调解过程中,魏某甲及其侄子认为,魏某某90岁高龄,而且有60年党龄,不会无缘无故地喝下农药,主要原因是村委会干部对魏某某说,如其兄魏某乙的房屋不与魏某某房屋一起拆除,则其子魏某甲新建房屋的审批就不会通过,魏某某因气愤而喝农药自杀,因此村委会应负主要责任。对于村委会就救治魏某某垫付的住院费、医药费不予以返还,并认为魏某甲新建房屋审批与魏某乙房屋是否拆除没有关系。
村委会认为,魏某某喝农药是在魏某甲妻子怂恿下,到村委会询问其子魏某甲建房审批情况后的过激行为。村委会干部在答复魏某某的意见中,并没有提到魏某甲新房审批必须连带魏某乙的房屋同时拆除,而仅仅是告知魏某某,现大多数本村村民认为,魏某乙属五保户,已经进了养老院,魏某某实际使用其兄魏某乙房屋20多年,现魏某乙早已故世,房屋视为魏某某所有。鉴于此种情况,村委会干部与魏某某交谈时提示魏某某,要想其子魏某甲顺利建房,可能还要连同其兄房屋一起拆除。魏某某对村干部的答复,出现理解偏差,因想不开回家取了农药,在村委会角落服药自杀,后被村委会干部发现,急送医院抢救,并垫付了住院治疗费用。村委会要求魏某某及其子魏某甲承担责任,并给付村委会垫付的住院治疗费用。
在了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考虑到此纠纷的复杂性,双方又各执已见,争论不休。调解员为准确客观地掌握引发纠纷的事实情况,就地化解此纠纷案,采取了走访调查的方式来还原真实情况。一是到当事人魏某某家中走访,并向当事人魏某某询问关于喝农药前后的情况;二是到村里委托村长召集“两委”成员还原魏某某喝农药前后的情况,以及听取“两委”成员对魏某某喝农药自杀行为的责任划分和救治的住院费、医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建议。三是因本纠纷案当事人魏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此纠纷案发生后,当事人魏某甲在下班后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关于杀人是否影响家庭成员等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司法所、区矫正中心就魏某甲的极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并就其纠纷案如何依法依理依情处理交换意见。
在充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向双方释明:
1. 按照村委会规定,本村村民如想获得新宅基地,必须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要求,也就是说魏某某必须同意把个人在村里现有房屋拆除,才能符合条件,申请新宅基地。
2.魏某乙生前的房屋无论魏某某如何使用或使用多长时间,并不属于魏某甲所有。魏某甲申请新建房宅基地审批与魏某乙房屋是否拆除没有关系,仅与其现有村房屋有关。
3.魏某某在村委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村委会院子角落喝下农药属于自杀行为,且村委会干部未对其进行言语上的伤害,也未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明确表态,其发生的自杀行为应由本人负责。
4.魏某某因喝农药在医院的住院、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魏某某承担。考虑到魏某某没有退休金,且90岁的高龄,目前只有200多元的农保费作为生活来源,魏某某就治的住院费、医药费应由其子魏某甲承担。
【调解结果】1、村委会就垫付魏某某喝农药在医院就治期间的抢救费、住院费、治疗费肆万贰仟元由魏某甲返还村委会。
2、魏某某使用的魏某乙的房屋是否拆迁与魏某甲建房审批无关。
3、魏某某新建宅基地相关手续审批按村委会相关程序执行。
【案例点评】本案的主要焦点,一是魏某甲建房是否受魏某某在魏某乙处房子居住的影响;二是魏某某喝农药是否与村委会的行为有关。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建房的权利,魏某某在魏某乙的房子里居住,并不能代表魏某某与该房有权属关系,亦不能说明该行为与魏某甲建房存在关联。因此,只要魏某甲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房条件,其建房行为不受魏某某居住行为的影响,村委会对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其二,魏某某虽然是在村委会咨询后在村委会喝农药,但究其原因是魏某某本人对村委会的答复理解有误,村委会只是提醒可能会影响魏某甲建房,并不是拒绝审批,因此,魏某某喝药行为系其自身理解错误导致。
本案能成功调解,一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向村委会说明魏某甲建房与魏某某在魏某乙房屋内居住没有关联关系;二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魏某某的代理人说明魏某某喝农药与在村委会咨询一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关键的是抓住了当事人身份特殊性这一特点,制定了以关爱老人、尊重老党员为主的调解方案,既以情打动人,又讲事实摆道理,双管齐下,圆满地化解了纠纷。最后,调解员从怎样去关心爱护老人尤其是老一辈共产党员着手,让当事人双方都放开偏见,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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