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31°c 2023-09-23
导读: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阮某某、方某某为结算承建的通山县黄沙铺镇河道治理工程的工程款,通过名片联系陈某,向安徽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价税合计12654247.00元,税额368570.19元。2019年5月22日,阮某某、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阮某某、方某某为结算承建的通山县黄沙铺镇河道治理工程的工程款,通过名片联系陈某,向安徽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价税合计12654247.00元,税额368570.19元。2019年5月22日,阮某某、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方某某,家庭条件困难。2019年11月13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通知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细喜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看了有关案情的卷宗材料,听取了受援人的意见,为受援人制定辩护方案。2019年11月,承办律师前往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调阅受援人方某某的详细案卷材料。在仔细阅读该案卷材料后了解到,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承办律师发现被告人方某某具有一些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承办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方某某多次沟通,了解到一些其他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方某某在案发后,与同案被告人阮某某一起积极主动并超额对涉案税款进行了补缴,本案所涉的税款为368570.19元,而被告人方某某及阮某某在案发后补缴了40万元的税款,并未对国家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在法院立案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情况下,积极向通山县人民法院缴纳了5万元人民币的罚金;被告人方某某的家庭有八个人口,全部住在廉租房里,上有八十多岁的父母要赡养,下有四个小孩需要抚养,其中一个还是正在上幼儿园的幼儿。被告人方某某是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家人的基本生计需要方某某来承担;被告人方某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具有偶然性,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该案于2019年11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承办律师将以上辩护观点详细进行阐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且宣布适用缓刑,恳请法庭能酌情考虑被告人方某某的实际家庭条件,适当减少罚金,建议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2020年1月,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鄂122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釆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表示服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受援人方某某为了结算工程款用以发放农民工的工资,才走上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向受援人方某某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让受援人方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受援人在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的损失。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缴纳罚金,加之受援人没有前科,全家仅靠他一人维持生计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既让受援人心服口服,也让其能兼顾照料家庭,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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