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9日送入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3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30年4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7年4月17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陕西省富平监狱第四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经2015年3月25日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期间能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努力完成生产改造任务,综合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提请减刑案件检察意见:对王某某提请减刑意见依照正常程序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7年8月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已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7)陕05刑更83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9年10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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