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陶某,男,1994年11月出生,因犯组织卖淫罪经XX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2019年5月19日送入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克孜勒苏监狱关于做好2020年第二次罪犯减刑工作的通知》,克孜勒苏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陶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陶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陶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各项考核,按时完成作业,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两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财产性判项已于2019年5月19日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陶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1月18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陶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建议对陶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监区将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陶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陶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陶某减刑案件评审后,认为陶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拟同意对陶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面积和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陶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3月20日,驻监检察机关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监督,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合法,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作出“陶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7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陶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陶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建议提请的减刑幅度计算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提请陶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报送至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7月30日,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陶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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