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28°c 2023-09-16
导读:2015年11月4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津MQ89**号蓝色冰熊牌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五保高速8km+739m时,与前方缓慢行驶于第二行车道的由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WQ34**号蓝色东风牌重型半挂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4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津MQ89**号蓝色冰熊牌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五保高速8km+739m时,与前方缓慢行驶于第二行车道的由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WQ34**号蓝色东风牌重型半挂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被送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花费医药费3678.79元。为便于就医,王某某又被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腰椎骨折、头面部外伤、左侧胸锁关节损伤、肾挫伤等,花费医疗费67852元,医生建议休息四个月。此次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二支队九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津MQ89**号蓝色冰熊牌重型厢式货车系孙某某所有,挂靠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WQ34**号蓝色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为张某某所有,挂靠在石家庄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且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6年6月16日,王某某向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石家庄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和其它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证件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需要到事故发生地山西省或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向受诉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村五保户;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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