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85°c 2023-09-16
导读:2016年7月,吴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某地的新建房屋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总价为包干价,共计2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之日,吴某支付合同总价的50%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的半年内某装修公司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工作,验收合格后,吴某支付剩余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吴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某地的新建房屋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总价为包干价,共计2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之日,吴某支付合同总价的50%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的半年内某装修公司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工作,验收合格后,吴某支付剩余装修款给某装修公司。”《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10万元装修款,但某装修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017年11月,因某装修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无能力继续履行《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约定的义务,某装修公司向吴某提出了解除《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的要求。2017年12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并约定“某装修公司应在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退还吴某支付的10万元装修款,若某装修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吴某10万装修款,应按应退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解除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吴某多次催讨,某装修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装修款及违约金。吴某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申请法律援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吴某与某装修公司是因装修装饰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