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某、王某开始恋爱,于2018年3月13日订婚。李某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王某彩礼38800元及首饰等物品共计56800。双方在后来的交往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并解除婚约,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时,遭到王某的拒绝。
【调查与处理】李某系某部队服役军人,由于两人感情破裂给李某造成一定影响,而且得知王某对彩礼不返还的情况,在部队不能安心服役,因为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彩礼款都是父母辛苦积攒的血汗钱,部队领导得知情况后,发函向高青县武装部联系想请地方有关部门帮助其妥善处理好此事,高青县武装部便发函要求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案后,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接待,认真了解案情,经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后,安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崔亮律师承办此案。
崔亮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某母亲的陈述并帮助李某某准备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对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给李某的母亲进行认真讲解,具体分析案件的有关情况,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在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后,承办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其提起了诉讼。法院立案后,崔亮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在案件受理后与法院的承办法官交流与沟通,与法官交流案件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通过全面分析在征求法官的意见下,由法官在开提前主持调解,这样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防止因判决造成矛盾的激化。在开庭前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进行讲解,通过讲道理、摆事实使当事人从法律规定以及道德、情理上树立正确的态度,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逐渐缩小分歧,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王某彩礼,但李某与王某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王某关于李某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没领结婚证的当然可以要。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
【典型意义】结婚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作为当代的年轻人应当理性看待彩礼问题,不要把婚姻、爱情建立在物质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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