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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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