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库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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