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暂无相关明确规定,故先沿用原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一)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标准欺诈发行证券罪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