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