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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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