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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9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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