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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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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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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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